(五)对列入市级以上、投入较大、应用水平较高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
(六)凡正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科技含量高、投入大,对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战略投资和优势产业项目
(一)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和提升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高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拟上市公司项目用地;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引进高新特色产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二)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市政府从现有稀土原矿分配基数中抽出一定比例,倾斜给稀土深加工企业,并签订供矿账单;新增钨、稀土和莹石等重要资源向精深加工企业倾斜,对投资落户在市有色产业基地的深加工项目所需资源优先配置。
(三)以脐橙为主的果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和草食畜禽等农业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外,其地面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由信用联社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5亩以上的果园,给予颁发《果园经营证》;投资5000万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列入市重点调度项目。
第九条 鼓励参与承接产业转移赣粤走廊建设
(一)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采取银行贷款、BOT、资本运作等合作形式参与赣粤走廊(含赣县、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大余、信丰、定南、龙南)建设,走廊内实行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交通道路、电力、研发平台、专业园区、环保设施、工业产业等项目。
(二)实行“飞地”政策。按照合作双方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用地规划范围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承接园区),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前10年按60%的比例、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