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三)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六条 减免有关规费
(一)对新办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四大产业集群和六大主导产业或市重点工程项目,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赣州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含)以上(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取费。
(五)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
(一)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用于研发机构建设。
(二)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受益财政一次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