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落在市区(城区)。
4、市区(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5、在市区(城区)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七)对在本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100万以上以及外地驻市机构负责人(外地驻市商会副会长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交通、就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对投资3亿元(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
(八)持有“客商荣誉证”和“荣誉市民证”的各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四条 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本市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市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培训和“储备式”培训。对在本市企业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推荐参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三)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市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用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外来工住宅房;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在安置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投资本市有色金属及材料业、非金属矿及材料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六大主导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