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第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发展战略,鼓励市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便捷、高效、安全服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二)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20%办结,均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三)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实行《赣州市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赣州市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五)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开通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全天候24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
(六)放宽赣州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入户条件:
1、年老者和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市区(城区)亲属的,准予迁入。
2、连续两年以上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城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就业的,经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