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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7)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血防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安排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履行血防职责所需的费用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血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禁止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

  第七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血防区和一般血防区,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

  第八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重点血防区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和较大洪涝灾害等时期,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第十条 洞庭湖水系相连的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防区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厕所,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进行建设,使其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海事或水运)、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船员、渔民集中休憩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督促水上运输业主和渔民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

  禁止向血防区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二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血防区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推行有钉螺水田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实行水旱轮作;推行封洲禁牧、家畜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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