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4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必须报地(市)国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审批权限在地(市)国税一级。
对软件生产企业资格开展年检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即征即退”资格,并补回已退税款。
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填表《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12.
福建省国家税务关于推动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全面落实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041号)“二、为了便于随时核查,商业企业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的前两年内,其所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应暂由主管征收管理单位保管存放,两后可以视情况还给企业自行保管”。
1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6号)“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文等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通知规定不需要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仍必需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与CTAIS2.0设置不一致,CTAIS2.0中对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正始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无相关的文书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1998]4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