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供预算收支、税收征收进度月表,有关上下级财政体制、审计制度预算管理的规章、决定、命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研究提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办事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建议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必要性;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的成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参加执法检查组的申请。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可以邀请被检查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汇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意见和对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社会公示、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