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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坚决整治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立即整改排除,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逐项核销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依法查处。

  严格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杜绝新隐患。开展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依法查处。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二、全面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坚持指标考核。继续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定制度的监督检查,推动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完善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办法,在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活动。推广实行企业安全承诺,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机制。

  严肃责任追究。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结果上报备案制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赣市府字[2006]67号文件,凡是发生死亡1-2人事故,一律停产整改一个月。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三个月。小矿山企业发生一次较大事故,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企业整改到位并经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善应急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队伍建设,提高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完善地方、企业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制度。选择5-10个高危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三、坚决遏制重点领域事故,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面落实我市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加大煤矿矿井技改工作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不具备资源和安全条件的矿井。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防范在煤矿关闭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关闭矿井依法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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