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粮食应急预案(简本)

  4.5.3 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区的大中型连锁企业的商品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到指定地点,拉运储备成品粮油,补充跨区县连锁企业的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6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7 请求上级支持

  必要时向省政府和省粮食局请求支援和支持,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4.8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囤积居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9 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将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4.10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应急形势评估和判断,当粮食供应形势基本稳定后及时批准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5.应急后期管理

  5.1 进行评估和改进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进行应急结算

  财政部门对应急供应动用地方储备粮或采购市场价粮油产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必要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审计部门对应急粮油的使用情况、费用开支情况进行认真审计,作为财政部门结算的依据。

  5.3 恢复应急能力

  根据应急供应对粮食需求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补充地方粮食储备。

  5.4 开展应急工作奖励和处罚

  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启动后,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粮食调拨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所赋予职能任务的,由上级或当地政府和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提价、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