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依法批准。
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平面坐标系统,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测绘项目:
1.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三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
2.州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3.州级重点工程,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测绘活动;
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州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二)由县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测绘项目:
1.一、二级导线网、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2.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3.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发展与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州人民政府对国家确定扶贫重点县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各县市基础测绘项目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地理信息系统建立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