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开展经常性宣传。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