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所在区域内(不含远城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及定点接待宾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定额用餐。
第十二条 严禁本市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三条 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规定的餐费。
第十四条 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不得饮酒(外事活动及重要节日庆典可备酒水供客人自选)。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接待单位一般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省内出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带车。到省外出差一般不带车,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执法特殊公务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公务接待费总量控制、限额包干、节约滚存、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将公务接待消费台账每季度在机关内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承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和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