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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面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县(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本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编制节能分析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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