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6.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按事故级别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6.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6.6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家或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