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 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国家、省调动兵力增援时,由县、市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4.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并直接查处城区森林火灾案件。
4.11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统一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新闻办公室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以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