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Ⅲ级(市级)响应
当出现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危险性大,需要省、市森林防火部门跨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作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请求国家、省林业局援助。
4.1.3 Ⅱ级和Ⅰ级响应行动
发生和确认Ⅲ级火灾转化为Ⅱ级(重大)、Ⅰ级(特大)森林火灾时,立即同时启动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扑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及时向省政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护林防火指挥部逐级报告,国家、省启动相应级别(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4.2 扑火前线指挥
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2.1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扑火指挥、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扑火力量调集、后勤保障调度、火场通信联络、扑火技术参议、火场宣传报道员等职责。
4.3 扑火原则
(1)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原则。确保居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
(3)坚持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加强火情侦察,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