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治火,强化管理。依法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火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将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和扑救手段的技术含量,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专家人才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救水平。按照“专业为主,军民参与,专群结合”的原则,构建扑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行动。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危险性大,需要省、市森林防火部门跨区支援扑救的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办事机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2.2 指挥部工作机构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3 县、乡护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