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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经工程隶属单位同意,并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须经工程隶属单位和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不受损害,并注意控制临战平战功能转换的工作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装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平时使用仅限于城市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之用。

第三章 平时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建者有责、用管统一、定期维护、保证功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维护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工程隶属单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对维护管理负总责;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对维护管理负相应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使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隶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不同运行机制落实维护管理经费。
  有平时收益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益中提取;无平时收益的,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三条 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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