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完好存续,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本市已建成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即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战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时使用管理
第七条 工程隶属单位对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接受隶属单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