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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十一五”农业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七、强化农业执法管理
  以“依法治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着力解决农业执法管理薄弱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开展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推进全市农业执法各项工作上新台阶。
  (一)规范农业执法体系建设。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和规范化运作为重点,以强化农业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大力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维护农业经济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稳定发展。按照省农业厅提出的“五有”、“四个统一”标准,建立健全农业执法机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要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法制、执法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职能为限,集中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综合执法的领域要从现有的农药、兽药、种子、土肥为主向基本农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其它管理延伸。
  (二)增强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调查取证、重大处罚备案、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执法情况统计、执法人员守则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以及评议考核等方面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定期学法制度,注重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专职综合执法人员要做到“一专多能”,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通过完善交通、取证和便携式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执法手段,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市配备13辆农业综合执法专用车辆和取证设备60台(套)、便携式检测仪器13台(套)及专门的农业执法专用经费。建设11条农机监理检测线,提高农机管理手段,确保“平安农机”的实现。
  (三)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加强对农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附加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加大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业务监督力度,使执法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开展农业普法教育活动,在继续做好农业干部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农民开展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提高农民群众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执法信息统计、公告、查询、发布等网络等系统,实现执法案件档案管理信息化,强化农业执法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大在农业执法信息网络上农业法制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上令下传,下情上达,及时获取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探讨解答疑难问题,以提高执法效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十一五”期间农业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国家农业服务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的农业和农村服务机构要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公益性职能。
  县乡农业和农村服务机构,是政府公益职能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要通过机构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国家服务机构在结构上不出现断层,工作上不出现脱节,农业、农村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加强。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进一步明确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职能定位,科学配置各种农村科技资源,改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与组织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民、农场职工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明确法律地位,加大政策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跨区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中介组织,坚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优化组织结构。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宏观调控,原属政府的部分职能将逐步由中介机构承担,使其成为联接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加速非独立的中介机构与隶属单位脱钩,转为独立经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应属于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彻底转移出来,促进农村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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