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8] 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办高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教育部《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选派工作,我厅将另行部署。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教育部《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的精神,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督导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深入了解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教师聘任、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及师生思想动态等重大事项,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选派办法。民办高职学院督导专员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一名专员督导1至3所学校方式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区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一周时间内若无异议视为同意。民办本科高校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确定。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统一委派。
三、工作任期。督导专员的工作期限原则上为四年,因工作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