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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自治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各重点用能企业向自治区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自治区经委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经委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5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5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地区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经委。该市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交由自治区国资委依照《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九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同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调整企业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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