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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26号 2008年2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末完成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节能降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开展综合评估考核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价、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对象

  第六条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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