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政府分管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如有需要,报主席签发。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事关重大的,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宁夏政府公报》上刊发。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同时,加快自动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同时,要注重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要轻车简从,不搞辖区边界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