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提出,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文件应于会前一定时间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主席助理签发。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会议。凡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工作会议,一律以局(处)长会议名义举行。全区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