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六)听取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
(八)研究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受主席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