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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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