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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十九、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可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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