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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8]23号 2008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强化行政监督,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扩大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自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丁作,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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