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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以下简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

  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有效防范利率互换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在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前,应将其利率互换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四、市场参与者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应签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的约定适用于利率互换交易。

  五、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与非金融机构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时,应提示该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不得对其进行欺诈和误导。

  六、利率互换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的,金融机构应于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12:00前将利率互换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

  七、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时,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书面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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