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银总部发[2008]20号)
交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交易中心(上海分部),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总部报送利率互换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后,应于交易发生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总部(表格见附件)。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联系。联系人:胡迎春、颜永嘉,联系电话:68478276、68478273,传真:68478274,E-mail:rhshfh@chinamoney.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
2.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月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深化市场避险功能,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总结人民币利率互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