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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区惠城区中心区街道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区惠城区中心区街道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7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市区惠城区中心区街道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市区惠城区中心区街道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落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街道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是指市区沿街单位、门店、住户对其门前秩序负有管理责任,不得有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乱张贴、乱设广告牌和单位名牌等现象,必须保持门前卫生状况和秩序良好。
  第三条 市区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由市城监支队组织落实,市工商、公安、交警、规划、环卫、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予以配合。
  市区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由惠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的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由该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落实。
  第四条 市城监支队负责与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沿街的机关、社会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签订《门前秩序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责任单位的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区域。
  第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的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区域由市城监支队划定,原则上为该责任单位物业门前及周边范围的人行道、路面、台阶、空旷地等,但在此区域内有经批准的公园(景点)、广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其经营、管理或承租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秩序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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