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惠府〔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防止其蔓延扩散,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一种隐藏在松树中,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列入国际、国内重要检疫对象。松材线虫病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一旦传播,将对当地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松墨天牛是传播松材线虫病的主要媒介昆虫,消灭松墨天牛是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要环节。
  二、我市的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大亚湾开发区已被国家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上述县、区松树需全部列为疫木管理。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砍伐。其他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域需进行松木商品材砍伐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取用和销售,以杜绝疫情传播。
  三、加强检疫封锁,严格控制疫区内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运。对疫区内确有利用价值的疫木要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疫木特别通行证》运往国家林业局批准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疫木安全利用加工厂定点加工;没有利用价值的疫木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作任何用途。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确因建设需要需从国内、外调入松材及其制品的(含包装物),必须事先向市森防检疫机构申报,详细登记供货地点、单位、数量、品种、运输路线、使用方式、检疫处理情况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调入。货物调入后要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药物除害处理,发现疫木要销毁处理。
  五、公安、交通、工商、广电、电力、邮政、铁路、航运、海关、口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及各通信公司等单位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