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福州市公交企业改革,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三)加快推进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制度
按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打破公交线路终身经营制。通过特许经营,加强政府监管,淘汰运行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公交企业,确保公交安全营运,提高服务质量。
四、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
(一)加大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由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各类公交场站等公交基础设施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场站建设资金应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强化成本监管,规范经济补贴、补偿
1、建立规范的公交运行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估,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必须定期由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2、公交运营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开辟政府指令性公交线路所造成的亏损,经年度审计评估后,由市政府对企业政策性亏损部份给予合理补贴,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到位。
3、各类公交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包括高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免费乘车,月票等,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增加的支出,采取与公交企业应缴的城市公用附加费对抵的方式解决。
4、确保燃油补贴落实到位。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各城市公交企业上年度公交运力、燃油消耗总量,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转移支付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5、支持公交科技进步。市政府对智能调度系统、电子站牌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智能化交通系统的建设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6、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补贴政策。通过听证制度,考虑市财政、居民承受能力和企业经营成本,科学合理地核定公交票价。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征收权限申报免缴营运车辆的入籍费、公路基金、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福州市五城区及闽侯大学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公交车免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公共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费、考试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并优先安排考试。
五、落实规划指导作用,完善线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