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主导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城市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引导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汽车,积极筹建城市轨道交通,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争取至2010年,市区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出行比重的25%以上,市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线网重复系数降至2.5,万人拥有公共汽车不低于11标台,公交场(站)面积及公交站点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公交换乘枢纽建设符合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
三、建立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对公交行业监管力度
1、成立公交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统一管理公共交通行业,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实现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强化对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考核公交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服务水平提高。
2、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优先的法规政策体系。尽快制定我市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场站等技术标准体系,为我市公交交通管理提供支持。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公交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