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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根据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0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
  (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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