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要求有一项没有达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8年起执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农委、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实际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实际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全市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系统,对县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核查,保证耕地保护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在每年自查时要全面核查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违法用地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批后核查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实际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情况的检查。
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土地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发生严重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查处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委验收合格之前,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