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市政府根据《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责任目标,具体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和农委制定。
四、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标准: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四)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实际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