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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通过改革,使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乡镇财政困难得到明显缓解,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并逐步消化历史债务;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家规定工资正常发放,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基本需要,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创新。按照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总体要求,各地可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大胆实践、改革创新。

  2.坚持“三个不变”,实行独立核算。一是乡镇政府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二是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三是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3.坚持精简节约,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环节的程序,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网络信息技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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