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余府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㈠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㈡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㈢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㈣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
市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