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保持建筑、道路、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
㈣公园的各类标志标牌整洁完备、文字图形规范、内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对照;对损坏、丢失的,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㈤在公园入口处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在展室入口处设置简介,在主要路口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二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㈡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和环保标准;
㈢保持安静的游览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㈣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公园管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游客安全;
㈡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
㈢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园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㈡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㈢技术、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㈣游乐设施应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期申报检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单位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㈡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㈢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㈣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㈤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㈥携带犬类等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