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㈡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㈢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㈣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㈤负责游园管理;
㈥加强安全管理;
㈦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收费公园和免费公园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收费公园门票收费标准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部门确定。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收费公园应定时向市民开放晨练。
第十八条 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它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并报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㈡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搞好动物谱系管理,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