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新建、扩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以达到国家规定。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政管线和市政设施,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市公园主管等部门共同制定。

  公园周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