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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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