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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㈡建立《新余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新余珍贵古籍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新余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㈢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市级古籍保护单位。按照全省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市级古籍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

  ㈣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新余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㈠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社科联、市博物馆、市图书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新余市古籍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㈡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㈢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各相关单位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和古籍研究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

  ㈣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㈤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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