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园对象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进入创业园的基本对象包括:
㈠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层次人选;
㈡省(部)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层次人选;
㈢国内外具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㈣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㈤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
㈥拥有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㈦其他创业园急需的人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自愿进驻创业园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持相关资格证明和项目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入创业园的人才和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初审;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
㈣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凡经批准入园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享受新余经济开发区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但是本办法优惠政策与新余经济开发区已有的优惠政策内容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创业园创建的第一年由市财政安排7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启动,第二年、第三年由创业园每年自筹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启动。
第十条 对入园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认定,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资助。经申请被列入省以上部门项目的入园企业,可获得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国外智力入园的,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助经费,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