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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以下称创业园)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经济开发区承办。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创业园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研究型、开发型和生产型高科技高技术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组织、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创业园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余经济开发区,承载单位为新余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和入园项目的初审;

  ㈡负责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㈢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包括为入园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以及联系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服务场所等系列服务;

  ㈣申报项目与资金;

  ㈤通过领导小组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进驻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劝其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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