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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园林城市,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大气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绿色生态新余、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整治大气环境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餐饮业油烟污染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让城市居民呼吸上新鲜空气。

  二、主要工作任务

  2008年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四大工程”。

  ㈠控制煤烟型污染工程

  1.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城区范围内限制新上燃煤锅炉和以原煤为能源的工业项目。已有的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烟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予以取缔。对工业污染源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确保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区域总量指标范围内。

  责任领导:杨文英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赣西供电公司

  2.淘汰燃煤锅炉及其它锅炉。根据《江西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⑴城区4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法予以淘汰;⑵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第三类(淘汰类)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依法立即予以淘汰;⑶凡在用的燃煤锅炉,经有资质的节能监察(测)机构热工检测,锅炉热效率低于《江西省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依法予以淘汰;⑷凡在用的燃煤锅炉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测)机构检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依法予以淘汰;⑸凡在用的燃煤锅炉(窑炉)经有资质的环保监测机构检测,排放的污染物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且治理无望的,依法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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