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办法及资金来源
对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2574元的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即每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为2574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原则上省财政承担25%;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承担25%,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的困难企业由区财政承担25%,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的困难企业分别由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5%;其余50%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县(区)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下拨。各级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拨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负责承担的部分不另行调帐。
四、待遇标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及管理模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企业的确认,并于2008年2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各个时期的困难企业名单;社保部门于2008年2月29日前,负责核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料,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省、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费。
(二)坚持原则,分类纳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同时期的退休人员的解决途径不同,各级要切实把握好时间区分,严格困难企业的界定,做到属于解决范围的退休人员一个不漏地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三)优先解决,落实资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改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