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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府办〔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粤发〔2007〕14号和粤府办〔2007〕74号文精神,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将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保对象及参保方式
  市、县(区)应于2008年2月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的办法处理。
  (一)2001年7月1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2007年8月30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资助,于2008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2007年8月30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中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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